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 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 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 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 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 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 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