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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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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 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 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 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的規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 經營管理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等場館; 2. 被委託辦理展演設施的經營管理工作; 3. 負責推廣和宣傳表演藝術; 4. 策劃表演藝術團隊和活動; 5. 促進國際表演藝術文化的合作和交流; 6. 處理其他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相關的事項。 依據這項法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職責涵蓋了上述六個範疇,並有責任管理各場館以及被委託的展演設施,同時推廣表演藝術並策劃相關的團隊和活動。此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還要進行國際表演藝術文化的合作與交流,以及處理其他相關工作。這些業務範圍都是該條例所特別提及的,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沿革 1

(1030109 制定)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   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   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   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

立法理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業務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30109 制定)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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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