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 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 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 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的規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 經營管理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等場館; 2. 被委託辦理展演設施的經營管理工作; 3. 負責推廣和宣傳表演藝術; 4. 策劃表演藝術團隊和活動; 5. 促進國際表演藝術文化的合作和交流; 6. 處理其他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相關的事項。 依據這項法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職責涵蓋了上述六個範疇,並有責任管理各場館以及被委託的展演設施,同時推廣表演藝術並策劃相關的團隊和活動。此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還要進行國際表演藝術文化的合作與交流,以及處理其他相關工作。這些業務範圍都是該條例所特別提及的,具有法律效力。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 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 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 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
立法理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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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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