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4條的規定: 1.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經費來源包括政府的核撥及捐(補)助、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的收入、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營運及產品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這意味著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可以透過多元的方式來獲取經費。 2. 第一項中提到的政府補助包括人事費、節目費、行銷推廣費、建築物與固定設備的重要設施維修及購置費,以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所需的經費。這表示政府會提供相關費用來支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運作與發展。 3. 第一項中提到的捐贈被視為對政府的捐贈,這表示捐贈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款項會被視為對政府的貢獻。 4.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各場館的自籌收入可以以專屬帳戶自行規劃管理,但相關計畫應納入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中。這意味著各場館可以獨立管理自身的收入,但必須在年度計畫和預算範圍內進行規劃和運作。 參考資料: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 表演藝術中心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編列規則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 助。 二、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補助,包括人事費、節目費、行銷推廣費、建築物與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及購置費,以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所需經費。 第一項第三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本中心各場館對其自籌收入,得以專屬帳戶自行規劃管理。但其相關計畫應編列於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統籌之經費來源項目。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補助範圍。因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各場館之專業舞台及建築,直接關係民眾安全,有定期進行大規模之更新、翻修工作之需,另特殊而昂貴之專業器材亦可能因老舊、損壞而須重新購置。此部分之支出,性質上非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年度定期維護預算,故須視實際需要時另擬計畫以專案申請監督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三、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挹注及充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經費,爰於第三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四、為落實法人化後鼓勵各場館提升經營效能,以及彈性管理的組織設計概念,爰於第四項明定各場館之自籌收入保留由各場館自行規劃管理。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各場館之自籌收入,含演出票房收入、場地管理收入、服務收入、捐贈所得等。
一、第一項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統籌之經費來源項目。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補助範圍。因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各場館之專業舞台及建築,直接關係民眾安全,有定期進行大規模之更新、翻修工作之需,另特殊而昂貴之專業器材亦可能因老舊、損壞而須重新購置。此部分之支出,性質上非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年度定期維護預算,故須視實際需要時另擬計畫以專案申請監督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三、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挹注及充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經費,爰於第三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四、為落實法人化後鼓勵各場館提升經營效能,以及彈性管理的組織設計概念,爰於第四項明定各場館之自籌收入保留由各場館自行規劃管理。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各場館之自籌收入,含演出票房收入、場地管理收入、服務收入、捐贈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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