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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2.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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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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