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2.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逾四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