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6 條的規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有董事會,該董事會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董事人數在11至15人之間,並包括政府相關機關代表、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文化教育界人士以及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政府相關機關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3人,而其他類別的董事人數各不得超過4人。 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是: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設置規定,政府相關機關可能提名自己的代表成為董事之一,以確保政府在中心的運作中有充分的代表。另外,該條例也要求專業的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其中,以確保中心的管理和運營能夠得到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和觀點的支持。舉一個具體的例子,可能有一位表演藝術專家被指派為董事,他/她可能具有對表演藝術行業的深入了解,並能夠為中心的發展提供寶貴的專業建議。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逾四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之人數、資格及遴聘方式。 二、為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兼具各領域之代表,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及其他領域之董事人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之人數、資格及遴聘方式。 二、為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兼具各領域之代表,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及其他領域之董事人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