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7條:中心設有監事會,由監督機關根據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解聘時也同樣: 1. 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2. 具備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另外,監事會應互選一人擔任常務監事。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相關機關代表被提名為監事,則監督機關可以遴選相關機關的代表進入監事會。同樣地,如果一位候選監事具備會計學背景,且有相關經驗,那麼監督機關也可以遴選該候選監事成為監事會的一員。此外,監事會應互選一人擔任常務監事,這表示監事會內的監事們需要互相選舉產生常務監事。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立法理由監事之人數、資格及其遴聘方式。
監事之人數、資格及其遴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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