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一項規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該置董事長一人,並且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這表示董事長的聘任權限在行政院院長手中,也意味董事長的解聘權限也在行政院院長手中。 2. 第二項規定,董事長的聘任應該由監督機關制定作業辦法,以便進行遴聘。這表示董事長的聘任應該經過一定的程序和標準,而非任意選任。 3. 第三項規定,董事長負責內部管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一切事務,並且對外代表中心。當董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指定其他董事代行職權;如果無法指定,則由董事互相推舉一人代行職權。這樣的安排確保當董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中心的日常運作和代表性工作不會受影響。 4. 第四項規定,董事長初任的年齡不得超過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的情況下,應立即更換。然而,如果有特殊考量並經行政院核准,可以超過這個年齡限制。這條規定嚴格限制了董事長的年齡和任期,以確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領導層保持活力和持續發展。 請注意,由於提供的資料並未包含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的確切內容,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舉證。如果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建議參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文件。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明定董事長遴選方式、職權與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及初任年齡限制。 二、考量董事長對內綜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業務,對外代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並避免其淪為酬傭性質,爰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行政法人董事長者年齡限制規定,於第四項就其年齡予以合理規範。
一、明定董事長遴選方式、職權與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及初任年齡限制。 二、考量董事長對內綜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業務,對外代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並避免其淪為酬傭性質,爰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行政法人董事長者年齡限制規定,於第四項就其年齡予以合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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