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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2.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3.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4.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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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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