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中心經費之籌募及各場館間公務補助預算之分配。 三、各場館年度營運方針之核定。 四、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五、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六、規章之審議。 七、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各場館藝術總監之任免。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12條,董事會的職權包括以下項目: 1. 審議發展目標及計畫。 2. 確定中心的經費籌募方式,以及分配各場館間的公務補助預算。 3. 核定各場館的年度營運方針。 4. 審議年度營運計畫。 5. 審議年度預算、決算以及績效目標。 6. 審議規章。 7. 審議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8. 審議本條例所規定需要董事會決議的事項。 9. 決定各場館的藝術總監的任免。 10. 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是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12條所列出的董事會的職權。參考資料並未提供與該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中心經費之籌募及各場館間公務補助預算之分配。 三、各場館年度營運方針之核定。 四、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五、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六、規章之審議。 七、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各場館藝術總監之任免。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會之職權。
明定董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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