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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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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中心經費之籌募及各場館間公務補助預算之分配。 三、各場館年度營運方針之核定。 四、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五、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六、規章之審議。 七、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各場館藝術總監之任免。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12條,董事會的職權包括以下項目: 1. 審議發展目標及計畫。 2. 確定中心的經費籌募方式,以及分配各場館間的公務補助預算。 3. 核定各場館的年度營運方針。 4. 審議年度營運計畫。 5. 審議年度預算、決算以及績效目標。 6. 審議規章。 7. 審議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8. 審議本條例所規定需要董事會決議的事項。 9. 決定各場館的藝術總監的任免。 10. 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是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12條所列出的董事會的職權。參考資料並未提供與該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1

(1030109 制定)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中心經費之籌募及各場館間公務補助預算之分配。   三、各場館年度營運方針之核定。   四、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五、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六、規章之審議。   七、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各場館藝術總監之任免。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會之職權。

  • 核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任免名詞
(1030109 制定)

明定董事會之職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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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12 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中心經費之籌募及各場館間公務補助預算之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