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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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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2.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該法條主要涉及董事會的組織和決議方式。具體條文如下: 1.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根據這一條規定,董事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負責召集這些會議並擔任主席。 2.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根據這一條規定,董事會的會議應該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其決議應該得到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然而,對於第一款到第九款的決議,則需要獲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一半的同意。 根據目前提供的文本,我們無法找到直接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相關的參考資料。以上回答是根據所提供的法律條文進行的釋義,若有更多詳細的參考資料,可能有助於更具體的釋義。

立法沿革 1

(1030109 制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1030109 制定)

明定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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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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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13 條規定:「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