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該法條主要涉及董事會的組織和決議方式。具體條文如下: 1.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根據這一條規定,董事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負責召集這些會議並擔任主席。 2.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根據這一條規定,董事會的會議應該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其決議應該得到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然而,對於第一款到第九款的決議,則需要獲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一半的同意。 根據目前提供的文本,我們無法找到直接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13條相關的參考資料。以上回答是根據所提供的法律條文進行的釋義,若有更多詳細的參考資料,可能有助於更具體的釋義。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明定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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