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14 條,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1. 年度營運決算之審核:監事會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每年的營運決算進行審核,確保其財務狀況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2. 營運、財務狀況之監督:監事會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營運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度,並維護其財務健康和穩定性。 3. 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監事會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進行稽核,確保其真實、完整、準確和合法。 4. 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監事會還有審核或稽核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具體內容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解釋。 根據上述法規,監事會主要負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財務管理和運營監督。監事單獨行使職權,但常務監事在董事會議中代表全體監事列席,以保障監事的代表性和意見的表達。 參考資料: 1.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2.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官方網站的組織章程及相關文件和報表。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營運決算之審核。 二、營運、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監事會之職權。 二、第二項明定監事職權之行使方式,並規定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一、第一項明定監事會之職權。 二、第二項明定監事職權之行使方式,並規定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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