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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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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15 條,該條規定了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在董事會議、監事會議中應親自出席、列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根據此條例的規定,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有責任親自參與會議並發揮其職責。 參考資料: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1

(1030109 制定)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監事會議之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30109 制定)

明定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監事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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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15 條規定:「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