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對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15 條,該條規定了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在董事會議、監事會議中應親自出席、列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根據此條例的規定,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有責任親自參與會議並發揮其職責。 參考資料: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監事會議之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董事、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監事會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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