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16條的規定: 1. 董事、監事必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可以利用其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來為自己或其關係人追求個人利益。關於利益迴避的範圍及違反時的處置,將由監督機關予以確定。 2. 董事、監事之間不可以有配偶關係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 3. 本條例中所指的關係人,指的是董事、監事的配偶或是二親等內的親屬。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董事和監事在行使職務時不受私人利益的干擾,並且在選任董事和監事時避免家族和親屬關係的利益衝突。這樣可以保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運作更加公正和透明。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明定關係人之定義。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明定關係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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