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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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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2. 2.依前項規定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45條的規定: 1. 如果因為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而無法達成設立目的,監督機關可以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該中心。 2. 根據前項的規定進行解散時,繼續任用的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按照適用的公務人員法令進行退休或資遣;其他人員的契約終止;剩餘財產繳庫;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承受。 依照資料所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45條的內容是關於該條例下中心解散時的相關處理事項。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中心不能達到設立目的,監督機關可以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中心。在解散過程中,繼續任用的人員可以獲得協助安置,或根據適用的公務人員法令進行退休或資遣。其他人員的契約將終止,剩餘財產將繳庫,而相關債務則由監督機關承受。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2020)。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101

立法沿革 1

(1030109 制定)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依前項規定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解散條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 情事變更名詞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承受名詞
(1030109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解散條件及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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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45 條規定:「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依前項規定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