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移轉本中心之繼續任用人員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人員,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並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辦理程序。
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44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在移轉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時,原有的繼續任用人員和按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的人員,可以適用第27條的規定。此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該條例生效後的六個月內,需要完成相關的程序。 這意味著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的繼續任用人員和按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的人員,在移轉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後,可以繼續保留原有的職位和相關的權益。同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需要在六個月內進行相關的程序,以確定這些人員的任用情況。現有的法令依據和相關範例可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指導。
原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移轉本中心之繼續任用人員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人員,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並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辦理程序。
立法理由考量本條例施行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業務規模將有所擴增,爰明定原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移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繼續任用人員及聘任人員,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選擇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資遣、退休者,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慰助金,並應於六個月內完成辦理程序。
考量本條例施行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業務規模將有所擴增,爰明定原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移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繼續任用人員及聘任人員,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選擇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資遣、退休者,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慰助金,並應於六個月內完成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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