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不再適用,原董事會、監事會應即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改選。
依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43條的規定,原董事會、監事會應根據該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重新選舉。根據台灣法令資料庫中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資料,此條例規定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組織、職權以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和任期等相關事項。根據該條例,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生效後,原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不再適用,因此原董事會、監事會需要根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重新選舉董事和監事。
本條例施行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不再適用,原董事會、監事會應即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改選。
立法理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與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同一法人,惟因業務規模擴增,除負責國家兩廳院之營運外,將陸續增加衛武營兩廳院及其他展演設施之經營管理,名稱及組織並有配合調整之必要。爰明定於本條例施行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不再適用,且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現任董事會及監事會應即改選。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與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同一法人,惟因業務規模擴增,除負責國家兩廳院之營運外,將陸續增加衛武營兩廳院及其他展演設施之經營管理,名稱及組織並有配合調整之必要。爰明定於本條例施行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不再適用,且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現任董事會及監事會應即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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