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無法回答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9 條」相關的問題。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應依職務進退,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續聘次數;另參照「大學法」公立大學校長任期、「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教師借調期間及「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各機關公務人員借調或兼職期間等相關規定,並衡酌現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會運作情形,爰將董事、監事任期明定為四年。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任免改聘;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續聘次數;另參照「大學法」公立大學校長任期、「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教師借調期間及「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各機關公務人員借調或兼職期間等相關規定,並衡酌現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會運作情形,爰將董事、監事任期明定為四年。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任免改聘;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