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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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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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信息,本準則规定在国立高级中等学校中,教师会的理事长和会务人员办理教师会事务时,学校应给予公假。根据该规定,不同级别的教师会会务人员每周的授课节数可以有所不同。全国教师会和地方教师会的理事长和会务人员每周的授课节数原则上为四节。而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会的理事长则按照每周应授课节数的一半减少授课节数。至于会务人员的减授课节数,应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与同级教师会协商确定。根据教育部于1993年9月9日发布的教师法施行细则的部分修正条文第24条之3第1项,在该案中应按照每周应授课节数的一半减少原告的授课节数,并支付原告从1992年8月11日至1993年1月17日期间所减授的课节数的代课鐘點費。由于被告的指示未能执行,被告所做的处理已损害了原告根据法律应减授的课节数的合法权益。原告在此案中有起诉的利益,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1项和第8条第2项提起撤销诉讼和给付诉讼。 参考法条:台中县○○国小依教育部於92年9月9日發布教師法施行细则部分修正条文第24条之3第1项 參考資料: 1. 教師法施行細則(資料來源:教育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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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