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執行職務,副所長協助所長執行其任務。
根據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第3條,該條規定了所長和副所長的職責。具體而言,所長負責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執行職務,而副所長則協助所長執行其任務。該條內容沒有多項款式,只有一項內容。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找到更多關於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條文的具體資訊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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