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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服務

§ 15–228

15
本所員工差勤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事務管理規則規定,研究人員休假年度採學年度計算基準。凡出差、請假,應依規定手續辦理,除疾病外,未經准,不得離所。各種會議須準時出席。
16
本所值日(夜)及經指定擔任特別任務之人員,於各種例假期內,仍須照常到公。值日(夜)規則另定之。
18
本所職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呈轉,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19
本所職員(工)對於應辦事項,需隨時自行檢查,不得拖延,如遇重大困難,應即報告主管處理。
20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並比照大專以上院校各級教師支領學術研究費,自實際到職日支薪。
21
研究人員之遴用、升遷、續聘與否等資格,需由研究人員當事人檢附著作,每年固定期間提出申請,由本所人員及所外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學術審查委員會就其任用資格、學術著作及成就評議、審查之。(學術審查委員會成員為九人至十三人,所外相關專家學者三至五人。)評議、審查完竣經本所所長同意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學術審查委員會委員審查各級研究人員資格、遴用、升遷、聘期、考、獎勵、續聘與否、解聘條件等另訂辦法陳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