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員之遴用、升遷、續聘與否等資格,需由研究人員當事人檢附著作,每年固定期間提出申請,由本所人員及所外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學術審查委員會就其任用資格、學術著作及成就評議、審查之。(學術審查委員會成員為九人至十三人,所外相關專家學者三至五人。)評議、審查完竣經本所所長同意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學術審查委員會委員審查各級研究人員資格、遴用、升遷、聘期、考核、獎勵、續聘與否、解聘條件等另訂辦法陳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根據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1 條,研究人員的遴用、升遷、續聘等資格需要檢附著作,並每年固定期間提出申請。該申請會由本所內外的相關專家學者組成的學術審查委員會就研究人員的任用資格、學術著作及成就進行評議和審查。學術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由九人至十三人組成,其中至少有三至五位來自所外的相關專家學者。評議和審查完畢後,需獲得本所所長的同意,方可報請教育部核准。 此外,學術審查委員會還需制定另行辦法,來審查各級研究人員的資格、遴用、升遷、聘期、考核、獎勵、續聘與否、解聘條件等事項。這些辦法需報告教育部備案後才能實施。 以上回答參考了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的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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