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並比照大專以上院校各級教師支領學術研究費,自實際到職日支薪。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第20條指出,該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的資格是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來確定的。這些職位的人員可以根據大專以上院校各級教師的標準來支領學術研究費用。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的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來定。具體的證明文件和審查程序可以參照教師法的相關條文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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