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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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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並比照大專以上院校各級教師支領學術研究費,自實際到職日支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第20條指出,該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的資格是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來確定的。這些職位的人員可以根據大專以上院校各級教師的標準來支領學術研究費用。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的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來定。具體的證明文件和審查程序可以參照教師法的相關條文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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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並比照大專以上院校各級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