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職員(工)對於應辦事項,需隨時自行檢查,不得拖延,如遇重大困難,應即報告主管處理。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9條規定了該所職員(工)對於應辦事項的要求。根據此條款,職員(工)應隨時自行檢查辦事項,不得拖延。如果遇到重大困難,則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辦事細則(106年9月1日最新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