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臺長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職掌如下: 一、年度業務工作計畫之訂定、推展、督導、考核。 二、策劃分臺社區性節目製播重點及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 三、分臺(轉播站、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正常運作之督導及考核。 四、主持及出席重要會議。 五、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第3條》,分臺長對分臺的臺務擁有綜理權並負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的職責。詳細職掌如下: 1. 年度業務工作計畫的制定、推展、督導和考核。 2. 設計分臺的社區節目和採集、播報地方新聞的重點。 3. 監督和考核分臺(轉播站、發射臺)的廣播設備和相關設備正常運作。 4. 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 5. 負責分臺的行政管理事項以及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分臺長在管理分臺、制定工作計畫、推動社區節目和地方新聞的重要性、監督設備運作等方面擁有權限和責任。根據教育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運營要點第9條」,分臺長是分臺的行政主管,負責協助主持整個廣播電臺的運營。分臺長還需要根據教育廣播電臺的宗旨和指導方針,制定年度業務工作計畫,推進分臺的工作,並以此為基礎進行督導和考核。 參考資料: -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教育部,2021年修法。 -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運營要點」,教育部,2020年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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