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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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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臺長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職掌如下: 一、年度業務工作計畫之訂定、推展、督導、考。 二、策劃分臺社區性節目製播重點及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 三、分臺(轉播站、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正常運作之督導及考核。 四、主持及出席重要會議。 五、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第3條》,分臺長對分臺的臺務擁有綜理權並負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的職責。詳細職掌如下: 1. 年度業務工作計畫的制定、推展、督導和考核。 2. 設計分臺的社區節目和採集、播報地方新聞的重點。 3. 監督和考核分臺(轉播站、發射臺)的廣播設備和相關設備正常運作。 4. 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 5. 負責分臺的行政管理事項以及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分臺長在管理分臺、制定工作計畫、推動社區節目和地方新聞的重要性、監督設備運作等方面擁有權限和責任。根據教育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運營要點第9條」,分臺長是分臺的行政主管,負責協助主持整個廣播電臺的運營。分臺長還需要根據教育廣播電臺的宗旨和指導方針,制定年度業務工作計畫,推進分臺的工作,並以此為基礎進行督導和考核。 參考資料: -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教育部,2021年修法。 -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運營要點」,教育部,2020年修法。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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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分臺長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職掌如下: 一、年度業務工作計畫之訂定、推展、督導、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