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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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事項,本部得委託、委任相關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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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17條,教育部有權委託、委任相關機關、團體、學校或法人辦理本辦法所定的事項。根據該條款,教育部可以將執行本法令所需的工作交付給相關機關、團體、學校或法人機構,以協助執行紓困振興措施。這些機構可能包括相關行業的協會、研究機構、高等教育機構或非營利組織等。教育部委託這些機構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推動紓困振興措施,並依據其專業知識和資源來執行相關任務。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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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