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遇有重大事項,如基金處理方式之變更、及章則之修改等,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員過半數之同意,方為有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