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其用途分為左列各項: 一、獎勵修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 二、獎助大專清寒優秀學生。 三、獎勵研究特定之研究項目。 四、獎勵赴指定之國家留學。 以上各項,依目前需要,暫以獎勵研究生及獎助大專清寒優秀學生為重點,再逐漸及於其他項目。
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辦法第2條規定了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的用途,包括獎勵修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獎助大專清寒優秀學生、獎勵研究特定之研究項目以及獎勵赴指定之國家留學。根據目前的需求,教育部暫時將重點放在獎勵研究生及獎助大專清寒優秀學生上,並逐漸擴大至其他項目。 參考資料: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