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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社會人士欲以其個人財產,或節移喜慶等費用,或遵先人遺囑,將其財產,用以設置獎學金,以為紀念,或企業機構就其盈餘所得,提出一部分,或社會團體籌撥專款作為某項獎學金,均可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教育部表示捐助,將捐款逕存國家銀行教育部獎學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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