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獎學金,得由捐助人依第二條所定項目指定用途,及指定學校研究所或系科,或依捐助人之意願,另行指定其他項目與特定之受獎人。
根據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辦法第4條,捐助獎學金可以由捐助人依據第2條所規範的項目指定用途,包括指定學校、研究所或系科,或根據捐助人意願另外指定其他項目和特定的受獎人。這意味著捐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指定獎學金的用途和受獎人,並且可以選擇特定的學校或領域來支持。例如,一位捐助人可以指定將獎學金用於支持某個特定的研究項目或科學學院,或選擇資助在特定領域表現優異的學生。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給予捐助人更多的自主權,並確保他們的意願和目標可以得到適當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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