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的條文解釋及相關範例: 1. 原住民學生進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入學方式,根據以下規定進行,除博士班、碩士班和學士後各學系的招生不享有優待外;學校的招生名額也不計入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核定的名額: - 高級中等學校和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的超額比序總分可以增加10%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和語言能力證明者可以增加35%計算;特色招生學科考試分發入學者根據其考試成績加總分的10%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和語言能力證明者可以增加35%計算;特色招生術科甄選入學者根據其考試成績加總分的10%計算。 - 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登記分發入學者根據加總分的10%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和語言能力證明者可以增加35%計算;透過其他方式入學的學生,學校可以酌情考量其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程和多元表現成果,給予優待。 - 大學: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根據考試科目成績加總分的10%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和語言能力證明者可以增加35%計算;透過其他方式入學的學生,學校可以酌情考量其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程和多元表現成果,給予優待。 2. 在優待加分後,根據入學標準,第一項中的加分優待不應使第一款第二、三目和第二款、第三款的分數達到錄取標準。 3. 第一項所指的外加名額,以原核定的招生名額加上2%計算,若計算結果有小數點時,則採用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在以下情況下,不受2%限制: - 總分或總積分經優待加分後相同,當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考量時,經比序或考量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可以增加名額錄取。 - 在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和特殊科系中,根據該地區的學齡人口分布情況和就讀狀況,可以調高招生比例。該比例的調高由教育主管機關或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和大專校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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