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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研究、評鑑、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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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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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各級政府得設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或委託相關學校、學術機構、團體,從事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之實驗、研究與評鑑、研習及其他有關
原住民
族教育發展事項。
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與評鑑,其規劃及執行,應有多數比率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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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就學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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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課程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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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師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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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終身教育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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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研究、評鑑、獎勵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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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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