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住民族教育法第43條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根据第1款规定,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在推动教育政策时,应促进全体国民对原住民族的认识和尊重,并可以鼓励和资助非营利机构、法人或团体对社会大众进行原住民族和多元文化教育。这项条款强调了教育政策的多元性和推广原住民族文化的重要性。 举例:一个非营利组织可以开设一系列关于原住民族和多元文化的教育课程,邀请社会大众参与,以增进对这些文化的了解和尊重。 2. 根据第2款规定,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和政府捐助基金的财团法人,如果其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资金用于规划和实施原住民族和多元文化教育相关课程或活动,并鼓励员工参与。这项规定意味着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主动投入资源来支持原住民族和多元文化的教育工作。 举例:一个公营事业机构可以组织员工参与原住民族和多元文化的相关课程或活动,以增加员工对原住民族文化的认识和了解。 3. 根据第3款规定,各级政府应该对在原住民族教育工作中做出卓越贡献的学校、机构、团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这项规定旨在鼓励和表彰在原住民族教育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和组织。 举例:一个原住民教育机构因其卓越贡献而获得政府的奖励和表彰。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應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並得鼓勵、補助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進行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鼓勵其員工參與。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原住民族教育工作有卓越貢獻之學校、機構、團體及人員,應予獎勵。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住民族教育攸關國家族群關係、公民素養與多元文化環境建構,政府部門應共負促進全體國民對原住民族尊重與認識之責任,爰增列第一項。 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共負推廣原住民族教育工作之義務與責任,爰增列第二項。 四、原條文列為第三項,並配合本法修正意旨在強調原住民族教育,爰將所定「民族教育」修正為「原住民族教育」;另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已有多項補助措施,爰將「獎助」修正為「獎勵」。
一、條次變更。 二、原住民族教育攸關國家族群關係、公民素養與多元文化環境建構,政府部門應共負促進全體國民對原住民族尊重與認識之責任,爰增列第一項。 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共負推廣原住民族教育工作之義務與責任,爰增列第二項。 四、原條文列為第三項,並配合本法修正意旨在強調原住民族教育,爰將所定「民族教育」修正為「原住民族教育」;另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已有多項補助措施,爰將「獎助」修正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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