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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研究、評鑑、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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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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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教育
主管機關
推動教育政策,應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
原住民
族,並得鼓勵、補助
非
營利之機構、
法人
或團體,對社會大眾進行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鼓勵其員工參與。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原住民族教育工作有卓越貢獻之學校、機構、團體及人員,應予獎勵。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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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就學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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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課程 §2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師資 §3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終身教育 §3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研究、評鑑、獎勵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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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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