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館為推廣社會教育及擴大文物藏品圖像之文化、研究效益,接受各界申請於其出版品使用文物藏品圖像資料。但以下列非營利使用之目的為限: 一、國內外學術團體及個人從事學術研究及參考等,使用本館藏品圖像者。 二、授權利用類別如學術研究、發表論文或出版發行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者。 三、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法令編製或審定之教科書及其他文化等藝文類用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第2條,國立歷史博物館允許國內外學術團體及個人從事學術研究及參考等目的使用本館藏品圖像。同時,本條款也准許學術研究、論文發表、學術研究成果的出版發行,以及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法令編製或審定的教科書及其他文化、藝文類用書的使用。這些目的都是為了促進社會教育和擴大文物藏品圖像的文化和研究效益。 一個與此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一位學者對於國立歷史博物館的藏品進行學術研究,並使用博物館提供的圖像資料作為研究素材。 另一個範例是,一位學術研究者進行論文的撰寫,並在該論文中使用了國立歷史博物館的藏品圖像作為研究成果的支持。 最後一個範例是,政府機關依法編製教科書,並在書中包含了國立歷史博物館的藏品圖像,用於教育目的的使用。
- 非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