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8條規定了申請人或檢舉人在收到校方通知不受理其申請或檢舉後的二十日內,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復,需具明理由。而申復的次數限制為一次。學校在接到申復後,應將相關案件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重新討論是否受理,並在二十日內書面通知申復人有關申復結果。如申復有理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應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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