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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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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檢舉;行為人現任或曾任校長時,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檢舉。
  2. 2.前項以外人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者,得向調查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
  3. 3.檢舉應填具檢舉書,載明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章: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檢舉日期。 二、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舉時,應載明被行為人就讀學校及班級。 三、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4. 4.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當面以言詞向學校檢舉者,學校應協助其填寫檢舉書。
  5. 5.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6. 6.學校不得因被行為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7. 7.調查學校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私立學校法或其他教育法令規定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為調查學校。調查學校已停辦者,由行為人現所屬學校為調查學校,行為人無現所屬學校者,由行為時學校之主管機關為事件管轄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8條規定了申請人或檢舉人在收到校方通知不受理其申請或檢舉後的二十日內,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復,需具明理由。而申復的次數限制為一次。學校在接到申復後,應將相關案件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重新討論是否受理,並在二十日內書面通知申復人有關申復結果。如申復有理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應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查處理。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 陳情名詞
  • 予以名詞
  • 國民教育法法規
  • 高級中等教育法法規
  • 私立學校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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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8 條規定:「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