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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防制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二、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及審議,由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負責。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防制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
  3. 前項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二人。 三、家長代表。 四、外聘學者專家。但偏遠地區學校外聘學者專家有困難者,得以社會公正人士替代。 五、高級中等學校,並應包括學生代表。
  4. 專科以上學校防制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
  5. 前項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三、學務人員。 四、輔導人員。 五、行政人員。 六、外聘學者專家。 七、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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