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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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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防制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二、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及審議,由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負責。
  2.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防制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
  3. 3.前項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二人。 三、家長代表。 四、外聘學者專家。但偏遠地區學校外聘學者專家有困難者,得以社會公正人士替代。 五、高級中等學校,並應包括學生代表。
  4. 4.專科以上學校防制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
  5. 5.前項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三、學務人員。 四、輔導人員。 五、行政人員。 六、外聘學者專家。 七、學生代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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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7 條規定:「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防制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