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教育部在進行前一條第一項的稽核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稽核計畫。 2. 受稽核者若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教育部指定的時間內配合稽核,可在接到前一項通知後的五天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向教育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3. 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況,前一項的申請只能進行一次。 根據資通訊安全法第27條,教育部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資通安全的稽核是合法且必要的。教育部在進行這項稽核時,需要事先以書面通知受稽核的機關,並提供稽核計畫。受稽核者如果由於業務或其他合理理由無法按照教育部指定的時間進行稽核,可以在接到通知後的五天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請求改變稽核日期。然而,這項申請只能進行一次,除非有不可抗力的情況。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教育部,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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