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了教育部對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的稽核程序和措施。 根據該條第1項,教育部在進行稽核前,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形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在稽核過程中,教育部可以進行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受稽核者基於法律原因無法提供前項所要求的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受稽核者應以書面方式向教育部提出理由。 根據該條第3項,教育部在收到受稽核者的書面回覆後,應進行審核,根據以下規定處理。如果認為受稽核者提出的理由是合理的,教育部將在稽核結果報告中記錄相關依據和資訊;如果認為受稽核者沒有正當理由,教育部將要求受稽核者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配合;對於已經停止稽核作業的情況,教育部可以選擇另行安排時間進行稽核,並在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綜合上述,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是關於教育部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稽核的程序和措施的法條。該條規定了教育部在稽核前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相關資料,並且對於受稽核者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有所規範。該條也明確了教育部在收到受稽核者書面回覆後應進行審核的程序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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