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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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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組。
  2. 2.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3. 3.前項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曾任職之機關(構)、事業或單位,曾為受稽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 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
  4. 4.本部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該條規定教育部在進行稽核時應組成稽核小組,並提供了稽核小組的成員構成和迴避情形。首先,稽核小組成員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所有成員的三分之一。其次,若成員具備以下幾種情形之一,應主動迴避擔任稽核小組成員:1)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存在利害關係;2)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存在僱傭、承攬、委任、代理等關係;3)曾為受稽核者進行相關輔導工作;4)其他足認會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的情況。最後,教育部應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避免利益衝突事項和保密義務。 參考資料: 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資料取自教育部官方網站,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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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本部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