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該條共分為三項。首先,第1項規定了教育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的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給受稽核者。這表示教育部在進行稽核後應及時將結果通知相關機構或組織。例如,如果教育部對一所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了資通安全管理的稽核,則教育部應在完成稽核後的30天內向該機關提交稽核結果報告。 接著,第2項規定了稽核結果報告的內容應該包括幾個方面:稽核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受稽核者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情況和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這些報告內容的要求有助於確保稽核結果的全面性和客觀性。例如,稽核結果報告應該包括所有在稽核過程中發現的缺失或待改善的問題,以及對於受稽核者未能提供相關資料或配合的解釋和原因。 最後,根據第3項規定,教育部應該每年彙整第1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教育部需要將每年的稽核結果進行整理,並提供給相應的主管機關進行審查。這樣的作法有助於監督和追蹤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工作。例如,教育部應該每年將前一年度的稽核結果報告集結起來,並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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