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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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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應於稽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2. 2.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3. 3.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每年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該條共分為三項。首先,第1項規定了教育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的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給受稽核者。這表示教育部在進行稽核後應及時將結果通知相關機構或組織。例如,如果教育部對一所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了資通安全管理的稽核,則教育部應在完成稽核後的30天內向該機關提交稽核結果報告。 接著,第2項規定了稽核結果報告的內容應該包括幾個方面:稽核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受稽核者未能提供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的情況和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這些報告內容的要求有助於確保稽核結果的全面性和客觀性。例如,稽核結果報告應該包括所有在稽核過程中發現的缺失或待改善的問題,以及對於受稽核者未能提供相關資料或配合的解釋和原因。 最後,根據第3項規定,教育部應該每年彙整第1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教育部需要將每年的稽核結果進行整理,並提供給相應的主管機關進行審查。這樣的作法有助於監督和追蹤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工作。例如,教育部應該每年將前一年度的稽核結果報告集結起來,並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和監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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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