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共有两項規定。 根據第一項規定,當受稽核者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有缺失或待改善的情形時,應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的一個月內,依據該法的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以及教育部指定的方式,向教育部提出改善報告。 根據第二項規定,受稽核者在根據第一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適時以書面形式提出改善報告的執行情況。如果教育部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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