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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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院於每學年終了時,應造具核發研究生獎、助學金名冊,報請教育部備查 (名冊格式如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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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第8條,各校院於每學年終了時,應造具核發研究生獎、助學金名冊,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具體的報送要求可以參考附件四中的名冊格式。這意味著大學和獨立學院每年結束時需要提交一份名冊,詳細列出已核發的研究生獎學金和助學金的受獎學生名單。該名冊格式可以在附件四中找到。這個規定確保了教育部可以查核各校院核發獎學金和助學金的情况。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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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