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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21 條

  1. 1.學校主管機關得辦理有關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
  2. 2.學校主管機關對辦理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以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合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得視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
  3. 3.依前項第三款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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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21條,這條法條涉及學校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推廣教育的成效進行考核和相關的處分措施。根據第1款,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對辦理推廣教育的學校進行成效考核。根據第2款,如果學校的推廣教育辦理得不善或不符合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做出一系列的處分,包括輔導、糾正、限期改善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的招生。根據第3款,如果在限期改善的期限內仍未達到改善的要求,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的招生。 就這條法條的例子來說,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學校在推廣教育方案的執行中未能達到預期的成效,學校主管機關可以進行考核並做出相應的處分。例如,如果一所大學的推廣教育班級的學生通過率很低,學校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校進行輔導,糾正教學方法或限期改善成效。如果在限期改善的期限內仍未能改善,學校主管機關也可以決定停止該校某個或全部推廣教育班別的招生。這些都是根據法條第21條的規定來進行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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