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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