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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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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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11條,年數起迄計算的方式包含兩種情形。第一種是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計算起點是從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的末日開始,計算終點是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第二種是專業訓練或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起點是根據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的證明文件所載開始日期,計算終點是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 例如,如果一位申請人在大學畢業後離校一年並休學一年,然後在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前再次申請入學,則他的年數起迄計算方式是從畢業後的最後學期末日開始計算,到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參考資料: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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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