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第16條,對於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主管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 輔導:提供協助和指導,幫助學校改善問題。 2. 糾正:提出正式的責令改正通知,要求學校立即改正錯誤。 3. 限期整頓改善:要求學校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頓和改善措施,確保問題得到解決。 4. 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禁止學校進行新生招生,或者限制招生人數,以控制學校規模。 5. 停辦實驗教育計畫:暫停或終止實驗教育計畫的執行。 另外,根據第2項規定,在主管機關採取停止招生或停辦實驗教育計畫的措施之前,必須經過實驗教育審議會的審議通過,並且必須對正在就讀的學生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最後,根據第3項規定,當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被主管機關要求停辦實驗教育計畫之後,學校應恢復原有的辦學型態,並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根據相關規定提出計畫書報告予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第16條 (民國109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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