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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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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各該主管機關應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整頓改善。 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 五、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2. 2.各該主管機關對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採取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措施前,應先提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對就讀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3. 3.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命停辦實驗教育計畫後,應恢復原有辦學型態,於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擬具計畫書報各該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第16條,對於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主管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 輔導:提供協助和指導,幫助學校改善問題。 2. 糾正:提出正式的責令改正通知,要求學校立即改正錯誤。 3. 限期整頓改善:要求學校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頓和改善措施,確保問題得到解決。 4. 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禁止學校進行新生招生,或者限制招生人數,以控制學校規模。 5. 停辦實驗教育計畫:暫停或終止實驗教育計畫的執行。 另外,根據第2項規定,在主管機關採取停止招生或停辦實驗教育計畫的措施之前,必須經過實驗教育審議會的審議通過,並且必須對正在就讀的學生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最後,根據第3項規定,當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被主管機關要求停辦實驗教育計畫之後,學校應恢復原有的辦學型態,並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根據相關規定提出計畫書報告予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第16條 (民國109年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8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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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第 16 條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或有影響學生權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