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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四章 教學品質保證機制

§ 17–193

17
公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為持續改進及發展教育品質,應建立學校內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並得定期接受國內或國外專業評鑑機構之評鑑或認可,作為學校外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
18
學校內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學品質保證規定。 二、教學品質保證組織及運作。 三、教育目標。 四、教學品質保證項目及指標。教學品質保證項目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教學單位之發展、經營及改善。 (二)教師及教學。 (三)學生及學習。 五、辦理程序:應包括自我評鑑及專業同儕實地訪視。 六、支持系統。 七、結果公布及運用。 八、持續改進機制。
19
學校外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以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評鑑:委託專業評鑑機構,執行全校性或個別專業領域系所之評鑑作業。 二、認可:學校自辦前條之全校性或個別專業領域系所內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後,向專業評鑑機構申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及結果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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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