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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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 前項每類各設若干科,科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但申請設立尚未訂定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新科,應先層轉教育部核准後設立。 職業學校依前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設實用技能學程,其課程得分年段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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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職業學校法第2條規定了職業學校的設立原則和分類方式。根據這條法規,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根據類別稱為某一類職業學校。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併設兩個類別的學校。併設的類別包括商業類和家事類、海事和水產類、醫事和護理類、藝術和戲劇類等,這些類別可以視為一個類別。每個類別可以設立多個科目,學校需要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核准才能設立、變更或停辦科目。但如果申請設立的新科目還沒有制定課程標準或綱要,就需要先經教育部核准後才能設立。根據職業學校法第2條,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的職業學校可以設立實用技能學程,課程可以分年段修習。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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