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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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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職業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招生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錄取標準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法第4-1條,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職業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招生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錄取標準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根據這項法條,特定學生不受職業學校的招生名額和方式限制,這些特定學生包括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往國外工作人員的子女、在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中表現優異的學生、運動成績優秀的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以及外國學生。這些學生的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錄取標準以及其他相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定義。這意味著教育部可以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規定,以保障這些特定學生的就學權益。 一個與這項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是,一位退伍軍人的子女想要進入職業學校就讀。根據這項法條,該學生不受招生名額和方式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請並入學職業學校。該學生的入學資格、辦理時程以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將在教育部的相關辦法中得到明確規定。 參考資料: - 職業學校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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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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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學校法第 4-1 條規定:「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學校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