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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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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得對其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擔保其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學校不得對其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擔保其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這表示學校在進行產學合作時,不能對其所提供的技術或其他事項作出商品化的成果或相關產品的質量或效果等方面的保證。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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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學校不得對其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擔保其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