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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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加表決。
- 2.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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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不過,如果代表機關的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可以指派代理人出席並發言、參加表決。在會議上,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能召開會議,並且需要過半數的出席委員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如果在表決時正反意見相同,則需要主席來做最終決定。 根據教育部公告[108.08.01]教字第 1080053256 號文件,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委員會會議的順利進行,並提供了適當的指示。因此,在委員會的會議中,委員們應該儘可能親自出席。如果因故無法親自出席,可以指派代理人代表出席。在會議進行期間,必須確保有足夠的委員出席,並且需要他們的過半數同意才能做出決議,以確保公正的表決結果。此外,如果在表決時正反意見相同,則需要主席來做最終的決定。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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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