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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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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加表決。
  2. 2.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不過,如果代表機關的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可以指派代理人出席並發言、參加表決。在會議上,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能召開會議,並且需要過半數的出席委員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如果在表決時正反意見相同,則需要主席來做最終決定。 根據教育部公告[108.08.01]教字第 1080053256 號文件,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委員會會議的順利進行,並提供了適當的指示。因此,在委員會的會議中,委員們應該儘可能親自出席。如果因故無法親自出席,可以指派代理人代表出席。在會議進行期間,必須確保有足夠的委員出席,並且需要他們的過半數同意才能做出決議,以確保公正的表決結果。此外,如果在表決時正反意見相同,則需要主席來做最終的決定。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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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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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加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