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 第 2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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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任務、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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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26-1條,高級中學應設立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的家長組織,並以該校的名稱作為冠名。該條規定了學生家長會的任務、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等相關事項,這些事項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根據參考資料,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七條、第十條中也有規定相關事項。例如,家長委員會的常務委員人數在三到七人之間,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而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和結束都需要召開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在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和教師也應該列席。至於家長委員會的召開方式,在必要時需要半數以上的委員連署才能召開臨時會議。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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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