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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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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任務、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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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學法第26-1條,高級中學應設立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的家長組織,並以該校的名稱作為冠名。該條規定了學生家長會的任務、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等相關事項,這些事項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根據參考資料,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七條、第十條中也有規定相關事項。例如,家長委員會的常務委員人數在三到七人之間,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而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和結束都需要召開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在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和教師也應該列席。至於家長委員會的召開方式,在必要時需要半數以上的委員連署才能召開臨時會議。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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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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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學法第 26-1 條規定:「高級中學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任務、委員人數、任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學法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