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中學設立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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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每週教學時數,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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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完全中學設立辦法第11條,完全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每週教學時數是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定的。具體教學時數的安排會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決定而有所差異。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任何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與該法條有關。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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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