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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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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率如下: 一、免試入學: (一)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二)各免試就學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三)各免試就學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免試就學區有特殊情形無法達到第二目所定比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者,不受第二目規定之限制;其仍應符合第一目規定。 二、申請入學及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名額後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第15條的規定,不同的入學方式應有不同的招生名額比率。具體規定如下: 一、免試入學:(一)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的65%以上。(二)各免試就學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應占該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的65%以上。(三)各免試就學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應占該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的70%以上。(四)如果免試就學區存在特殊情形無法達到前三項所規定的比率,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經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不受前三項的限制,但仍應符合第一項的規定。 二、申請入學及甄選入學:根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的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根據核定招生名額,在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名額後,分配剩餘的名額進行登記分發。 如果免試入學錄取後有多餘的名額,則應納入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的名額中。如果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多餘的名額,則應納入登記分發入學的名額中。 参考资料: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 核定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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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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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第 15 條規定:「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率如下: 一、免試入學: (一)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招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